
“只是想弄点钱花,觉得小孩子好吓唬,不会报警,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”。这些话出自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之口,他们因为缺钱花,就想到从小学生身上入手赚钱,自以为想出了赚钱的“妙计”,最终却付出了失去自由的惨痛代价。
基本案情

被告人小军(已满16岁未满18岁,化名,下同)、小明(已满16岁未满18岁,化名,下同)因为手头缺钱,便想劫取小学生的财物,由小明通过社交软件物色目标,以“一起玩游戏”为借口将被害人小罗(化名,下同)约到某公园见面,当小罗驾驶电动车到约定地点,小军、小明劫走小罗的电动车。同时,两人强迫小罗发送位置共享给其朋友小胜(化名,下同),等小胜也到现场后,小军、小明通过推搡、殴打小胜等暴力手段,劫走小胜身上的现金、手机及电动车。
处理情况
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小明、小军犯抢劫罪提起公诉,考虑小明、小军均系未成年人且认罪认罚,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,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。小明、小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法条链接
1.抢劫罪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入户抢劫的;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(三)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(四)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六)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
(七)持枪抢劫的;
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2.刑事责任年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: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检察官提醒
对于一般罪名,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,但如果犯抢劫罪,14周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小明和小军自作聪明,通过犯罪的手段获取钱财,最终丧失自由。检察官在此提醒,青春不是违法的借口,年轻不是犯罪的资本,莫要等失去自由时,才追悔莫及。另外也提醒各位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,关注其网络行为,引导未成年人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,增强防骗意识,不要随意让孩子驾驶电动车,给予孩子更多的保护。
文字 | 林土春
图片 | 来源于网络,侵删
编辑 | 龙 霖
审核 | 廖 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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